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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执 法 程 序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检查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检查内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检查程序:
到单位检查前,事先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时主动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双方权利义务:
检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1、检查时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本次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2、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4、做好调查记录,调查结束时将调查记录交当事人当场核对。
5、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
6、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7、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2、配合统计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实提供情况。
3、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
4、当场核对检查单位的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统 计 行 政 复 议
复议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复议受理的范围:
1、申请人对地、州、市统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申请人认为地、州、市统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机构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复议机构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查阅文件和资料。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变更市统计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认为地、州、市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3、既可以向自治区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复议受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801室)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电话:0991-88789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网址:fgc_xj@stats.gov.cn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处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程序:
邮寄或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被处罚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邮寄或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邮寄或送达《听证通知书》→邮寄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履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双方权利义务:
处罚机关的权利义务: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作出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罚对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被处罚对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对象的权利义务:
1、对行政处罚告知,有陈述和申辩权。
2、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听证权。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5、如实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诉讼受理机关: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诉讼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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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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