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程序
    统计执法程序
    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程序
    涉外调查许可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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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许可类)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备案收费依据:收费
    实施机关: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9号
    联系电话:(0991)8878955,传真电话:(0991)8878130
    承办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审批程序:
    1、申请: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一寸照片一张。
    符合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2、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3、审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核准发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统计登记(审批、备案类)
    审批项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备案收费依据: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9号
    联系电话:(0991)8878955,传真电话:(0991)8878130
    承办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填写《统计登记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与有关证明(证件)一并提交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
    2、审查:统计登记部门对提交的《统计登记基本情况表》及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统计登记基本情况表》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
    3、核准发证: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统计登记基本情况表》的分类,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颁发相应的《统计管理登记证》。统计管理登记证的正本、副本、《统计登记基本情况表》的证号和相关指标三者要保持一致。留存的《统计登记基本情况表》要按分类及编号顺序归档,以便今后进行年审和换证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审批、备案类)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收费依据:不收费
    受理机关: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9号
   联系电话:(0991)8878955,传真电话:(0991)8878130
    审批程序:
    1、申请: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向自治区统计局提出。其他情形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
    申请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提交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每项一式三份,每份按规定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自治区统计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申请材料,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3、办理: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文件。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必须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涉外调查许可证认定(许可类)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收费依据:不收费
    受理机关: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9号
    联系电话:(0991)8878955,传真电话:(0991)8878130
    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机构注册地及调查对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向自治区统计局提出;其他情形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机构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必须具备《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机构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印制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和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提交的每项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规定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自治区统计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申请材料,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3、办理: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文件。